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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
Buildings Energy Efficiency Ordinance (Cap 610)
建築物的耗電量約佔全港總耗電量九成,通過提升建築物能源效益將有效地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。機電工程署於 2012 年 9 月 21 日 起全面實施 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》。
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》涵蓋的三大範疇:
新建建築物 - 「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」
新建建築物的發展商或擁有人須確保建築物內的空調、照明、電力、升降機及自動梯等 4 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,乎合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)的設計標準。
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」就新建建築物而言,核證發展商的聲明內有關屋宇裝備裝置的設計已經遵行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,以供發展商申請「遵行規定登記證明書」
主要裝修工程 - 「遵行規定表格」
建築物的負責人(業主、租客或佔用人等)在進行「主要裝修工程」時,須確保建築物內的 4 類主要屋宇裝備裝置乎合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的設計標準。
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」就訂明建築物內的「主要裝修工程」而言,核證涉及「主要裝修工程」的相關屋宇裝備裝置乎合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,並向有關負責人發出「遵行規定表格」
商業建築物 - 「能源審核表格」
商業建築物(包括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份,例如:住宅樓層下的商場)的擁有人須按照《建築物能源審核實務守則》,為建築物內的該 4 類有關「中央屋宇裝裝置」每10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 。
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」就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商業部分而言,為有關建築物的擁有人就中央屋宇裝備裝置進行能源審核,並向該人士發出「能源審核表格」
- 資料轉載自機電工程署網頁
Registered Energy Assessor (REA): Abou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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